李淑芳代表:
《关于在山区县实施封山育林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封山育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一种重要营林方式,具有用工少、成本低、见效快、效益高等特点,对加快绿化速度,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封山育林形成的林分植被种类增多,生物多样性增加,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增强,森林病虫害减轻,林分质量提高。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非常赞同,不仅要在山区县实施,而且应在全市推广。
近年来,我局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州的目标,在大力开展造林绿化的同时,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进一步增强森林的数量和质量。据统计,2014年以来全市共完成造林绿化75.9万亩、森林抚育93.7万亩、封山育林70.1万亩。下一步,我局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推动这项建议的落实。
一、科学制定规划和封山公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制定封山育林规划。规划包括封育范围、封育条件、经营目的、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内容。在充分考虑当地山林权属和群众副业生产及开展多种经营需要的基础上,划定封山范围,明确权益以及封禁和开山的方法。同时订立护林公约和奖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聘任,可结合重点公益林护林进行,其职责是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护森林,对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二、因地制宜,灵活封育
在实施中,根据当地地理位置、劳动力、林分状况以及群众的实际需要,灵活采用全封、半封、轮封等不同方式组织实施,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确保图、表、册一致,并设标志牌,落实护林员。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科学育林相结合的原则。
三、以封为主,封育结合
封是手段,育是目的。封山育林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封山育林区从事下列活动:①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②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③放牧或者散放牲畜;④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⑤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⑥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管理设施;⑦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封的过程中,对封育区周围设栅栏,清除抑制幼树生长发育的杂草、灌木;对疏林进行补植,对密林进行抚育间伐。封山后如发生大面积的病虫害,应及时进行防治。封山育林期间,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和国家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规定,采取补植、套种、平茬等育林措施,促进森林植被的恢复。在封山育林区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套种的,要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推广使用林业科技成果,注重选择优良乡土树种。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部门密切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封山育林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人工辅助育林、护林设施设置以及封山育林区的管护等。对需要采取补植、套种措施的,符合“林分修复”建设要求的,列入“林分修复”建设项目,2020年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是500元/亩;对于重点区位的封山育林,我局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将其封育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计划补助标准10-30元/亩;因封山育林给商品林地经营使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封山育林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缩短封育周期,提高封山育林效果。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育林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封山育林法律法规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的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封山育林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切实加强封山育林区管理
属于国家所有的封山育林范围的林地,由代表国家行使经营权的组织承担管理和保护义务;属于集体所有的封山育林范围的林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和保护义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形式流转的封山育林范围的林地,由经营使用权人承担管理和保护义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张坤松
联 系 人:黄乃嵩
联系电话:83311247
福州市林业局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室、市政府督查室。
福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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