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时间:2021-08-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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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1 | 福州市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四)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五)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六)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七)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
2 | 福州市林业局 | 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出售、购买、运输、寄递、携带省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表;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 (五)引进活体野生动物的,还需提交繁育条件的说明材料; (六)跨省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还需提交输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3 | 福州市林业局 | 跨县域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跨县域连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① 林草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② 林草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4 | 福州市林业局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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