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业局动态调整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22-02-2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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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1 | 福州市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2 | 福州市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3 | 福州市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变更 | 申请变更的依据材料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4 | 福州市林业局 |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市级初审 |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3、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4、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生态环境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5 | 福州市林业局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 1、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2、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3、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生态环境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6 | 福州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7 | 福州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初审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8 | 福州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变更 | 申请变更的依据材料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立项批准部门:发改委、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县政府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9 | 福州市林业局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市级变更 | 申请变更的依据材料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 林业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0 | 福州市林业局 | 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初审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因占用征收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须分别提交: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但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除外。 (二)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属于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可只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说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的编号,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
林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1 | 福州市林业局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采集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林业局、人民法院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2 | 福州市林业局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四)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五)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六)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七)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
林业局、农业农村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3 | 福州市林业局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变更 | 1、新增种类所需繁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2、新增种类种源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四)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相关从业说明材料; (五)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六)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七)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
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4 | 福州市林业局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原《植物检疫证书》、或海关出具的检疫单证、或无疫情县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
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15 | 福州市林业局 |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原《植物检疫证书》、或海关出具的检疫单证、或无疫情县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
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复印件,能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无法调用的,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无需加盖公章。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本单位在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取消证明事项2项,保留证明事项15项 |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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