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要求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2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按要求整改且没有危害后果的。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3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按照限期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4 |
擅自调整湿地公园的范围、界线或者功能区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调整湿地公园的范围、界线或者功能区,责令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没有造成 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5 |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加工许可证、进出口批准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
||
6 |
对破坏或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的,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确因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7 |
对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
1.《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2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2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补种树木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整改到位、赔偿损失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4 |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在15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整改到位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5 |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下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未携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植物检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植物检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属初次违法,未发现检疫对象,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且危害轻微的。 |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4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0 |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1.《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划转生态环境部门实施 |
||
11 |
对擅自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影响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8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下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2 |
对未按要求将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未按要求将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未有危害后果轻微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3 |
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危害后果轻微,且运输、邮递货品未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4 |
对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调进物品未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5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且未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6 |
对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追回所有疫木,且未引起重大疫情危险或重大疫情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7 |
对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行为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销毁的。 |
1.《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8 |
对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要求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1.《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林业主管部门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一、总规事项: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轻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林业主 管部门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
|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