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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植物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改变和撤销,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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