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猎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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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猎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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