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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