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中,林木的数量如何计算?
时间:2017-05-31 14:58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 号)规定: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胸径小于5厘米的视为幼树,以株数计算。 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坏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来源:林业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