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时间:2017-06-08 14:58 浏览量: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在禁猎(捕)区、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1~5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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