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时间:2017-06-12 17:44 浏览量: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捕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2)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3)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准运记载不符的,没收不符的或超出部分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以300~3000元罚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林业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