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和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闽林〔2002〕公4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四)、(六)、(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二)、(四)、(六)、(七)〕:(1)盗伐林木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四)》);(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8)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13)非法狩猎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14)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15)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17)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18)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19)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22)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二)〕;(23)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等的变更,应当报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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