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程序?
时间:2017-08-14 15:42 浏览量: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1)获取检疫要求书。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生产利用经营种苗、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单位(个人)必须进行登记,获得检疫登记证,方可从事调运生产利用经营活动。(2)申请检疫。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3)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4)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5)期限: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15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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