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实施办法》(闽政〔1996〕28号)等规定:凡自留山有作调整变更的和新划定的自留山,应重新发给林权证书。林权证书由全国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