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程序有何规定?
时间:2018-03-05 10:05 浏览量:

  (1)申请人于每年11月,按年度向经营利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福建省林业厅。(2)福建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3)审查合格的,由福建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4)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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