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政策解读
时间:2016-09-01 09:36 浏览量:

  2016年8月22日福建省林业厅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通知》(闽林〔2016〕2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第十四条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采伐审批规定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疫区内省属国有林场采伐审批未纳入,以及基层反映疫区松木采伐申请审批进度偏慢等问题。为简政放权,加快疫情防控进度,省林业厅对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疫区内松木采伐的审批机关。属于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木由省国有林场,不属于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审批。二是规定了疫区发生乡镇松木采伐申请的条件。发生乡镇松木采伐申请应提交疫情鉴定报告、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复(印发)的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控方案或依法批准的占用征收林地的相关批文三者之一方可进行审批。

来源:福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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