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珍贵树木采伐审批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08 15:11 浏览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做好珍贵树木采伐审批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03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订省级林业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林〔2016〕26号)和《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林〔2016〕27号),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了一些调整,并进一步规范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根据以上通知要求,需要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使调整、下放或委托的事项能够落实到位。

  二、主要内容

  ㈠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的权限如何调整?

  根据闽林〔2016〕27号的规定,《通知》对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①省政府授权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实施;②省政府下放福州新区实施;③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13〕207号)“目前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尚未出台,因此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的规定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㈡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审批有何变化?

  经省审改办、省法制办、省效能办审核,该事项由原来的其他权力调整为行政许可,调整变化较大:

  1.申报形式变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规定,结合原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仍然采取相对集中、批量申请的方式,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申请单位,按行政许可申请规定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2.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形式变化。不再采取文件转报的形式,而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省里规定办理时限要压缩到法定时限的60%以内。

  3.县级审批事项的对应关系。《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明确规定“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因此,县级对应的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的审批事项,《通知》规定涉及基干林带、100亩以上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的,应先取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了两个审批事项的衔接和对应关系。

  ㈢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审批如何衔接?

  1.委托权限为除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木和《通知》规定的五种情形外的重点公益林采伐。

  《通知》规定的五种情形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核发采伐许可证,对应“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的审批事项。

  ⑴公益林中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的更新采伐,按照《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特别规定执行。

  ⑵公益林林地占用征收后的林木(古树名木和野生珍贵树木除外),由于批准占用征收后,该地块的性质已改变,且还有作公益林的“占一补一”调整,因此不需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⑶松枯死木株数占小班树木株数5%及以下的公益林松枯死木清理的,按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松枯死木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林〔2012〕3号)的规定执行。

  ⑷公益林中的毛竹,《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竹林允许按照经营要求进行正常的培育、管护和采收。同时,我省对商品林中的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为方便林农经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发采伐许可证。

  ⑸松材线虫病发生乡镇(街道)的松木采伐,由于松材线虫病是通过媒介昆虫松墨天牛携带传播的检疫性病害,为防止疫情扩散,要抓时间、赶进度,争取在天牛羽化前采伐染病松木,因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发采伐许可证,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也有利于除治监管,有效推进除治进程。

  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砍伐林木并已依法签订补偿协议涉及公益林采伐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6 号)要求“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砍伐林木并已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优质服务,优先保障采伐指标,及时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对该部分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发采伐许可证,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2.办理形式。根据省审改办、效能办、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由于是委托审批,采伐许可证采取发证机关套印“福建省林业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形式;对于已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需要按规定延期的,由于只涉及有效期的延续,为方便业主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采伐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采取加盖电子印章的形式办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林业厅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好相关材料后,可与厅行政服务中心联系:0591-87838866,以便及时加盖电子印章。

  ㈣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有什么要求?

  为落实简政放权精神,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实施的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涉嫌借紧急情况之名采伐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要认真组织查处。

  ㈤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有什么变化?

  审批对象从所有珍贵树木调整为仅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含人工种植);仍采取核发《福建省林业厅特殊用材运输证明》的形式实施许可,但不再要求随货同行。

  ㈥为什么要做好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政务数据汇聚工作?

  根据2015年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的通知》中“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成后,投资项目所有相关的审批事项都必须纳入该平台,确保‘平台下无审批’,对未取得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得给予受理”的要求,对涉及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应要求业主提供投资项目编码,未取得投资项目编码的,不得给予受理。同时根据省里政务数据汇聚工作的要求,采集好相关信息,省厅可将省级审批的数据推送到省网上办事大厅,由其推送到省级政务数据汇聚平台。市、县级采集好相关数据,届时也可按各地要求将相关数据推送到相应的政务数据汇聚平台。

  ㈦省级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分别要求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fjbs.gov.cn)或福建省林业厅门户网站(网址:www.fjforestry.gov.cn)查阅相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了解具体要求。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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