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政策解读一
时间:2018-06-06 09:08 浏览量:

  案件简要:2017年6月,庄某为了收购造船木料,找到了林某要求购买台湾相思树,双方达成协议,由庄某自主选择林木砍伐,每株价格50元。过了几天,庄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人砍伐了台湾相思树11株,事后,林某没有对采伐山场进行核实,庄某支付给林某人民币700元。2018年4月滕某报案称自家台湾相思树被人偷砍,经调查核实庄某砍伐11株林木,其中6株为林某所有,立木蓄积量为2.2913立方米,5株为滕某所有,立木蓄积量为2.42616立方米。林某与滕某对此无异议。

  处理意见:对于此案件的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庄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他人林木,按盗伐林木处理,该案件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该省刑事立案标准为3立方米)应移送森林公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庄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己买来的林木,滥伐林木应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庄某无林木采伐证采伐林某6株林木部分按滥伐林木处理,采伐5株滕某素有的林木按盗伐处理。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无异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案件的定性问题。

  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则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盗伐林木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所有权;而濫伐林木则仅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他人所有的林木;而滥伐林木行为侵犯的对象则仅限于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人所有的林木,不涉及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第三,主观故意不同。盗伐林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溢伐林木只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庄某与林某达成口头协议,且支付给林某购买款,应视为庄某已取得林某所有的6株被采伐林木的所有权,并未侵犯他人所有的林木。至于滕某所有的5株林木,庄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林木的主观故意是本案另一焦点,本案中,庄某虽支付给林某林木价款,但林某表达只能是自己所有的林木出售的意愿,庄某在山场界限不明确和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证对林木进行砍伐,且林某与滕某对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确认无误。因此,庄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说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应按盗伐林木进行处罚。县林业局采伐第三种意见处理是正确的。

  案件概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证采伐他的林木应定性为盗伐林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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