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业局关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的政策解读一
时间:2018-07-18 17:06 浏览量:

 

  案情简要:福清市薛某为了建管理房,造成部分林地被占用。

  案件评析:占用林属经济林,被占用土地面积合计6.2452亩,占用林业用地面积为3.086亩(含新建房子0.7136亩)。非林地面积3.1592亩(含新建房子0.4962亩)。占用林业用地面积中新建房屋一座,面积为0.7136亩,已水泥硬化不能恢复正常种植,其余2.3724亩植被已被破坏,但可恢复正常种植。

  有关资料:薛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林地填方建房,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根据福清市林业局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违反程度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拟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特别严重档予以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61722元的罚款。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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