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案例一
时间:2018-10-16 09:32 浏览量:

  

林业普法案例一 叶某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1月26日,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行政立案调查了侵占莲花镇罗溪村林地挖山洗沙,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案件。违法行为人叶某明,涉案林地位于同安区莲花镇罗溪村土名“苋坑”山场,林业区划为莲花镇罗溪村1大班4小班,为一般用材林地,属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当事人叶某明占用林地面积1198平方米,用于取土洗砂,在实施这个行为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反了《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2018年1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叶某明于2018年2月7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当事人叶某明在限期内按要求恢复了林地原状,并补种罗汉松树木。经执法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查验,林地已恢复并符合林业生产条件。2018年2月23日,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按照《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规定,认定该行为适用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叶某明处以11980元罚款,以此结案。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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