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案例二 王某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6年8月3日,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王某卿在新罗区白沙镇渡头村土名“松树林”山场上建设养猪场。随后,新罗区林业局行政立案调查,认定“松树林”山场属林地用途,建设养猪场占地面积520平方,该行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反了《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2016年8月25日,新罗区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某卿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当事人王某卿于2016年9月8日缴交了罚款。
对于恢复林地原状事项,王某卿逾期未履行。2017年2月20日,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促当事人王某卿主动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法定义务。王某卿在规定期限仍不予履行后,新罗区林业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由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林地原状行政强制执行事项。2018年4月9日,新罗区白沙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王某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的养猪场执行强制拆除,恢复了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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