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案例三
时间:2018-10-16 09:35 浏览量:

  

林业普法案例三、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

 

  2017年10月,尤溪县林业局执法检查发现,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公路隧道竖井,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后对其立案调查。经依法查实: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尤溪县秀村村土名“罗山”山场,占地面积6340平方米,用于建设公路隧道竖井,属于尤溪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定的林地用途范围内。该行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林业局责令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2018年3月县林业局检查发现,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缴交了罚款,但未按限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并且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新增违法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累计达到8940平方米。尤溪县林业局认为,该公司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扩大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应当合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的有关规定,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940平方米,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刑事犯罪。对此,县林业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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