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和重点
1.林下种植项目:重点补助林药、林菌模式。林药模式重点补助铁皮石斛、金花茶、金线莲、三叶青、杜鹃兰、黄精、白芨、黄花远志、树地瓜根以及其他林下荫生药材等品种;林菌模式重点扶持灵芝、竹荪、香菇、木耳等各种林下栽培菌类品种。
2.林下养殖项目:适度扶持林下养蜂、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一)补助对象
市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注册在福州市域内,从事林下经济的林(农)或者林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林场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二)补助条件
1.林下种植。林下经营相对集中连片,具备规模发展潜力,已有一定基础或者当年新增面积较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增林下种植项目当年实施面积需达80亩以上,其中:铁皮石斛、金线莲、金花茶、灵芝等生产投入较大的品种50亩以上;
(2)原有林下种植发展面积已达80亩以上的,当年新增扩大实施面积需达50亩以上;
2.林下养殖。林蜂示范项目原有规模500箱以上的,当年新增养殖500箱以上。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标准:市级财政资金实行“先建后补”补助方式,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种植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林下养蜂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林下种植项目每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林下养蜂项目每箱不超过1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项目实施县按照产业类别、支持环节、种植面积、投资规模等测算确定补助金额。
(二)资金使用范围:重点补助具有较大规模、效益好、带动力强、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支出用于与发展林下经济直接有关的种苗、肥料、生产材料、设备购置、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产品销售网络和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支出。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补助,已经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列入市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四、项目管理、检查、监督
(一)项目申报确认。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确认,并报市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1.项目筛选及申报计划。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做好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储备,精心筛选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提交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切块下达资金。
2.审定方案及项目批复。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组织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做好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定项目方案、批复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县财政、林业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项目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检查依据为经县级林业和财政部门确认的项目申报文本和实施方案,验收合格及整改合格的,应当1个月内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经营主体,并将检查报告和相关报表(项目检查统计数据)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1、建设单位自查:项目业主应根据县级批复方案和要求,逐项自查项目完成数量、质量和成效情况,10月30日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报告,申请项目验收。
2、县级检查验收:各项目县应按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并于11月30日前将项目验收情况(含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图表等有关附件)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级林业部门和实施单位是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县林业部门应当建立林下经济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2022年3月30日前完成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上报市林业局、抄送市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