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清“责任区”,管住重点区域
? 依据条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二、制定“作战图”,健全防控体系
? 依据条款:《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三、讲好“防火课”,提升全民意识
? 依据条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四、排查“隐患点”,消除风险苗头
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力量,按照《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规定》指导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重点时段深入基层一线,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持续推进“林电共安”攻坚战,协同电力等部门解决“树线矛盾”,清除输配电线路周边可燃物,防范因线路故障引发山火。
? 依据条款:《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五、盯紧“火源头”,严管野外用火
严格执行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火险气象等级达四级及以上,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审批;已批准但现场条件变化的,必须立即叫停。防火期内,可在关键入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对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和宣传提醒。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 依据条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六、压实“主体责任”,做到严防快处
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要全面推行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划定责任区,设置宣传警示设施。按规定建立林业消防队伍,配齐扑火设施和安全装备,定期开展实战演练。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在高火险期实行靠前驻防。一旦发生火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反应、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 依据条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森林就是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依法履职尽责,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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