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市林业系统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林业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市林业局办公室是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全市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人事任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工作动态;

  ●职权公开;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

  szfbmxxgk/fzsrmzf/zfxxgkml/bm.htm)。

  (二)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信息;在局机关政务公开栏及公共阅览室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陆福州市林业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市林业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市林业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3311504

  传真号码:0591-83332535

  电子邮箱:fzslyj@126.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6号楼9层

  邮政编码:35000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下午3:0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162、175、177、190、2、307至东部办公区(石碑兜)103、163、142、192路至东部办公区,地铁可乘坐4号线至花海公园站下车往A/B口出站。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林业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林业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