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取消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1 |
林业技术推广设施产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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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林业局 |
行政审批处 |
林业技术推广设施产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事项因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取消。 |
榕委办〔201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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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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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林业局 |
行政审批处 |
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已取消,仅保留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核转报事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森林公园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 |
榕委办〔2016〕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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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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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林业局 |
行政审批处 |
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加强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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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下放的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承接部门的 |
下放文件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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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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