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目标, 通过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轻事前准入、重事后监管”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推行相关改革举措,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事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等问题。
二、 主要任务
(一)实施范围。本工作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市林业局在办理林业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林业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适用对象。对于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的,属于行政审批决定可撤销的事项,申请人对被审批的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可以作出判断,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三)规范工作流程。结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的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落实核查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明确风险防控点,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重点领域监管”的模式,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于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于核查的证明事项,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完善信用监管。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范。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科室职责。局行政审批处具体负责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作为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局各职能科室对行政审批处制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可操作性、合规性把关负责,协助行政审批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多样性的宣传途径,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同时加强政策解读和对企业、群众的宣传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内部协调。局行政审批处要充分发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好差评”工作,协调各职能处室,及时发现和收集企业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意见建议,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不断改进优化服务,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福州市林业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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