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以下标准,并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批准授牌的城市(县城)。森林城市(县城)建设区域为所辖行政区域。
一、组织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二)编制城市(县城)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县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予以实施,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三)建设资金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创建期间建设资金逐年增加,绿化指标逐年增长;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执法严格有效,创建期间无非法侵占绿地、林地及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森林建设
(一)城市(县城)绿化主要综合指标:
1、山区和沿海城市市域(县域)森林覆盖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40%以上;城市(县城)建城区林木覆盖率达35%(30%)以上,绿地率达35%(30%)以上,其中乔灌木栽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60%以上;
2、城市(县城)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10)平方米,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3、城市(县城)建成区及近郊应建有1处以上面积超过20(15)公顷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片林面积比重达到70%以上;
4、创建期间城市(县城)规划建成区内须营造1处以上以乡土树种为主面积超过5(3)公顷城市片林;
5、城市(县城)的开发区、校园、厂区以及军营等绿化覆盖率均达30%以上。
(二)通道绿化主要指标:
区域内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到90%以上,县乡道可绿化里程绿化率达到70%以上,江、河沿岸绿化率达到80%以上。
(三)村镇绿化主要指标:
非规划林地种植珍贵和优良乡土树种占40%以上;路旁两侧、水岸宜林地段绿化率达80%以上;70%以上的乡镇和村庄至少有1处公园绿地,人均公园绿地达5平方米以上;每个乡镇至少有2处20公顷以上的保存良好并连成一片风景林(或风水林),至少有1处林木种苗、花卉栽培、观光采摘或休闲旅游等特色生态产业发展基地。
(四)屏障绿化主要指标:
区域内主要交通干线及重点流域和沿海基干林带可绿化的宜林地绿化程度达95%,矿山植被恢复区治理率达95%以上,主要交通干线一重山的“青山挂白”治理率达95%以上,一重山低质低效林分改造面达90%以上,主要江河和中型以上水库一重山的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
三、生态文化
(一)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每年植树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保存率达85%以上,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成区内连片面积不少于10公顷,建成区外不少于50公顷;每年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管护措施有力,古树名木管护良好。近3年内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三)森林生态科普宣传设施完善,创建城市(县城)至少建成2(1)处县级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2次以上。
(四)积极开展生态文化宣传,公民绿化意识强。随机抽样调查公民对绿化重要性的知晓率达85%以上,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
四、解释和修订
本指标由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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