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助力乡村振兴,拟将位于外坂工区882亩森林资源资产对外出租有偿使用,用于发展建设林下经济基地,根据《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闽林〔2024〕3号)文件精神,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有偿使用森林资源资产范围
有偿使用的森林资源资产共 14 块小班、面积882 亩(具体见附件《小班一览表》及示意图),均为人工商品林,主要是湿地松、杉木等树种组成,林地、林木权属清晰,均为国有,不涉及国家战略储备林。实际范围、面积以拨交为准。
二、森林资源资产使用用途、期限
(一)用途:依规在有偿使用的森林资源范围内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林下经济。
(二)期限:20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森林资源资产使用方式
森林资源资产使用采取公开招租方式。林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拟有偿使用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租金评估,按年租金评估价确定招租底价,每次竞价加价幅度1000元,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福州海峡纵横电子竞价平台公开招租,招租竞价人需达到三家及三家以上方可开始竞价,价高者成交。
竞租方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应具备开展林下经济项目涉及的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相一致的依法批准的经营资质和资本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并制定提供林下经济发展方案。
承租方在森林资源范围内,按照使用用途规定和林下经济发展方案进行投资、开发、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依规须审批的按规定执行。
四、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一) 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费以租金形式按年支付,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林场按成交租金标准转账缴纳第一年实际月份租金,租金每5年递增5%。租金按拨交面积乘以租金标准计算,第二年开始每年的1月份交清全年租金,每逾期一日以拖欠数额为基数加收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按成交金额两倍标准向林场缴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无违约情况下,林场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而导致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要求
(一)林场权利义务
1.林场确保承租方租赁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协调性,依法监督承租方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资产。因国家政策需要林场在租赁范围内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木更新造林、景观改造、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活动时,承租方应予以无条件支持,不得影响林场森林经营权益。
2.林场应积极协助承租方处理好在开发过程中所涉及到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涉林矛盾纠纷,确保承租方合法投资、财产、收益等不受损失和干扰。
3.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承租方申请可享受的相关规费、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时,林场应给予配合支持。
4.依林业政策,林场享有的林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归林场所有。
(二)承租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享有租赁范围内的林下空间经营权,规划林下经济开发权、收益权,实施经营林下经济项目不得砍伐林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2.承租方实施经营林下经济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禁止利用林木树体、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森林资源作为林下经济项目生产资料,禁止采集松脂、采挖竹笋;禁止以采伐林木、环剥树皮、断梢、截干等方式毁坏林木拓展林下种植养殖空间;禁止违规修建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违禁物资或违规作业影响林木生长,破坏山体土壤结构,污染水体等生态环境问题;禁止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禁止擅自开垦、取土、采矿等改变林地用途和其它土地用途;禁止擅自中途转让、转包资源资产使用权、林下经济基地项目的经营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承租方开展森林步道、生产便道等森林旅游设施建设,林场按林业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报批,建成后供双方共同使用。所有建设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按审批方案建设。项目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4.承租方依法依约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取得相关证照。经营所需的相关设备、设施、人力及所产生的各种税费等由承租方独自承担;如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违法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资源资产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管护(含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除治)以及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履行建设、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并接受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三)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内,承租方将合同项下的资源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转租给第三方(包括控股子公司)或与第三方(包括控股子公司)开展涉及资源资产转让转租的合作,将资源资产进行融资、抵押,在租赁地上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视为承租方违约,林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且租赁合同终止的全部法律责任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范围内的不动产无偿归林场所有和处置。
2.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逾期一年(含)以内,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林场支付违约金;支付租金逾期超过一年的,则林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且租赁合同终止的全部法律责任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范围内的不动产无偿归林场所有和处置。
3.除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因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更或解除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造成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并承担法律责任。
4.租赁期间由于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政策调整要收回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权,或土地征用等不可抗力致使资源资产租赁无法继续的,租赁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法律责任后果由林场、承租方各自承担。因土地征用,地上属于承租方添置的附着物(不含森林资源)赔偿及林下经济、森林旅游设施等赔偿归承租方所有,其他归林场所有。
六、期满处置
合同租赁期满终止,租赁范围内的一切不动产全部无偿归林场所有和处置,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林场继续对外出租,则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报经国有林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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