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美菰国有林场林下仿野生种植金线莲林地(52亩)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案
时间:2025-04-18 08:20 浏览量: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助力乡村振兴,拟将位于城门、坪赖工区52亩森林资源资产对外出租有偿使用,用于发展林下仿野生种植金线莲,根据《福建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规定》(闽林〔2024〕3号)文件精神,制定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如下:

一、有偿使用森林资源资产范围

有偿使用的森林资源资产共6个小班、面积52亩(具体见附件《有偿使用小班现状调查一览表》及森林资源区位图),均为人工商品林,主要是杉、马、木荷等树种组成,林权证号:闽林证(2007)第510255号、闽林证(2007)第510256号、闽林证(2007)第510267号,均不涉及国家战略储备林。

二、森林资源资产使用用途、期限

(一)用途:依规在有偿使用的森林资源范围内发展林下仿野生金线莲种植,不可作其他用途。

(二)期限:3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租方式

森林资源资产使用采取公开招租方式。林场委托在福建省财政厅拥有备案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拟有偿使用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租金评估,与我场上年林地租金每亩100元/年进行比较,按照比较“就高”原则,确定招租底价,每次竞价加价幅度2元/亩,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公开招租,招租方式采用“直接竞价”,交易保证金1500元,公示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承租人需为具有合法存续的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一)有偿使用期限内无租金递增,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费以租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林场缴清3年租金。

(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中标金额的20%向林场缴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无违约情况下,林场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若承租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而导致双方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要求

(一)承租方权利义务

1.林场确保承租方租赁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协调性,依法监督承租方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资产。因国家政策需要林场在租赁范围内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木更新造林、景观改造、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活动时,承租方应予以无条件支持,不得影响林场森林经营权益。

2.林场应积极协助承租方处理好在开发过程中所涉及林场出租林地范围内的涉林矛盾纠纷,确保承租方合法投资、财产、收益等不受损失和干扰。

3.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承租方申请可享受的相关规费、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时,林场应给予配合支持。

4.依林业政策,林场享有的林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归林场所有。

(二)承租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享有租赁范围内的林下空间经营权,规划林下经济开发权、收益权,实施经营林下经济项目不得砍伐林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得破坏森林资源。

2.承租方实施经营林下经济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策,禁止利用林木树体、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森林资源作为林下经济项目生产资料,禁止采集松脂;禁止以采伐林木、环剥树皮、断梢、截干等方式毁坏林木拓展林下种植空间;禁止违规修建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违禁物资或违规作业影响林木生长,破坏山体土壤结构,污染水体等生态环境问题;禁止擅自开垦、取土、采矿等改变林地用途和其它土地用途;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承租方依法依约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取得相关证照。经营所需的相关设备、设施、人力及所产生的各种税费等由承租方独自承担;如承租方的经营活动违法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资源资产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管护(含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除治)以及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履行建设、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并接受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管。

(三)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内,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林场租赁地范围内从事以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造成林场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1)承租方违反本合同四(二)项第1、2款规定在林场租赁地范围内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林场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林场损失,林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

2)承租方违反本合同四(二)项第3、4款规定造成第三人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在合同期间内,承租方将资源资产进行融资、抵押,视为承租方违约,林场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且租赁合同终止的全部法律责任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范围内的不动产无偿归林场所有和处置。

3.除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因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变更或解除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造成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森林资源损失、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并承担法律责任。

4.租赁期间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明文需要对租赁地块进行征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林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方地上属于承租方添置的附着物(不含森林资源)赔偿及林下经济、森林旅游设施等赔偿归承租方所有,其他归林场所有。

六、期满处置

合同租赁期满终止,租赁范围内的一切不动产全部无偿归林场所有和处置,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林场继续对外出租,则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本方案报经国有林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来源:福建省闽清美菰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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