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林长制市级督查制度(试行)
时间:2021-10-19 14:41 浏览量:
 为规范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林长制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市级林长会议、专题会议设定的事项,市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和上级有关单位批办的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督查内容具体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

(三)市级林长会议、市级林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市林长、副林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体和对象

督查由市级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督查对象为:县(市、区)级林长,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

三、督查方式

市级林长督查根据全市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安排,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年度任务确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也可以探索通过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督查。

市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根据市林长、副林长工作要求,上级林长办公室督办意见或实际工作需要,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专项检查。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督查组人员组成等,将督查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被督查单位在接到督查任务后,应按督查内容和要求,提前准备好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督查人员完成督查工作。

(三)结果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督查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下达整改建议书(意见书)。

(四)整改落实。督促督查对象按照整改建议书(意见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督查单位可适时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必要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五)建立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五、结果应用

市林长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林业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