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农林水局,各国有林场局机关各处室(站、队、中心):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和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林业局
2025年9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强化森林资源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提升森林资源保护水平,依据《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护林员,是指与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场(含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常年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基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整合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湿地管理等各项职能,将全体护林员纳入福建省林长制智慧管理系统管理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专业的护林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实行网格化管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科学划定巡护网格和路线。除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外,每个管护网格的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万亩;采用专业化公司管护的可适当放宽至3万亩。
第五条 严格规范护林员的选聘与解聘。
(一)规范选聘机制:
1.资格条件。需熟悉本地山情林情,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并能熟练操作智能手机;原则上男性应聘者年龄应在18至60周岁之间,女性在18至50周岁之间;优先考虑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具备林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复退军人、上一聘期内表现优秀的护林员以及低收入群体;在职村主干不得兼任。
2.聘期。护林员的选聘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一年一聘的制度。
3.对于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若其本人申请续聘,经聘用方公示并确认无误后,可予以续聘。
(二)护林员一旦出现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适应野外巡护工作要求、违反管护劳务协议约定行为或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域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导致不适宜或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职责的情形应予解聘并终止管护劳务协议。
第六条 要注重提升护林员履职能力,重点加强林业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福建林业巡护APP使用、事件上报等培训。原则上,每位护林员每年需接受不少于两次的培训,新聘用护林员须通过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
第七条 经费与工作保障。
(一)护林员劳务报酬,可以从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开支;若有不足,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做到森林资源管护全覆盖。
(二)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应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标注。专职护林员的报酬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该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降低。
(三)护林员聘用单位应为全体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巡山护林基本保障,具体可包括通讯设备、野外工作服装、扑火工具及急救包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材料等工作用品,以保证巡护工作的规范性
第八条 多举措提升护林员收入水平,积极探索“多员融合”新模式,护林员在不影响巡护工作的前提下,可于巡山途中兼职从事巡河护水、快递配送等服务,实现生态保护与乡村民生改善相促进、相统一。
第九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二)护林员须全面掌握责任网格内森林资源状况,据实记录巡护日志,报告管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古树名木分布区、生态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护频次。巡护时间应均衡安排于每月上、中、下旬(在重要节假日、农事用火高峰期、高森林火险天气和禁火令发布期间坚持每日巡查),严禁固定线路巡山、虚假打卡等行为,确保巡护里程、巡护天数等数据真实有效。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千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等破坏森林资源,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以上需报告的事项,护林员需即刻向国有林场、属地林业站及村委会报告,并通过“福建林业巡护APP”上报,提交定位及图片资料。相关单位接报后应立即研判,必要时派遣工作人员或无人机现场核实。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护林员上报事件,按合法合规与违法违规两类情形分类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一)健全管护细则、考评指标及奖惩机制,护林员通过“福建林业巡护APP”上报事件情况,直接关联绩效考评与续聘资格。
(二)要建立定期抽查、通报、个别约谈、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倒查追究等机制。发现护林员包庇、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行为,坚决予以解聘,涉及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推广新技术新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国有林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社会化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管护。社会化服务所建巡护平台须与福建省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实现兼容对接和数据互联共享,具体措施可包括:
(一)构建一体化监测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智能瞭望哨和地面传感设备,建立“空天地”全覆盖的监测网络,实现对森林火情、盗伐、病虫害和人为破坏活动的自动识别与实时预警。
(二)推广智能化巡护手段。全面推广福建省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和无人机操作系统,科学规划自动巡航,重点覆盖人员难以抵达的区域,力争实现任务接收、现场取证、键上报簟垂鍃地螂闿繒鰵陳逑应急联络的全程数字化管理
(三)加强智慧林业技能培训。面向基层护林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新技术装备应用、数据平台操作、巡护实务等培训,提升队伍整体技术素养和实战能力。
第十三条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总结并推广护林员工作的先进典型,树立榜样力量,广泛宣传护林员在森林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护林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国家、省级因政策性任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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