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2017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7-09-07 08:47 浏览量: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2017年1月至6月,我厅组织抽查组对武夷山、政和、新罗、漳平、永春、福清等6个县(区、市)生产环节和泰宁、永安、云霄、霞浦、城厢、平潭等6个县(区、市)使用环节(造林地)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结合各设区市(含平潭)上报的检查结果,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省级抽查共抽调8位人员组成2个抽查组,共抽查了12个县(市、区)的13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10个造林单位(具体被抽查单位情况见附件1~4)。抽查采取现场抽样检测与内业档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生产和使用环节林木种苗质量等情况。具体抽查内容、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均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6〕267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闽林种〔2016〕23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其中种子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采用系统抽样法抽取种子样品封存后,带回检验室检测质量指标;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抽取样方或样行后检测苗木质量指标。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及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并适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或反馈种子、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或抽查结果通知书。

  二、抽查结果

  1.种子、苗木质量情况:种子抽样检验了漳平五一国有林场的杉木三代种子1个种批,净度为97.6%、发芽率为30%、含水量为9.7%,综合判定质量为Ⅲ级(见附件2)。苗木抽查了杉木、马尾松、柳杉、楠木、木荷、枫香、木麻黄、台湾相思、野鸦椿、楝叶吴茱萸、桉树、天竺桂等12个树种31个苗批,除7个苗批尚无标准不评价外,23个苗批质量合格,苗批合格率为95.8%,比2016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1个苗批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指标为地径、苗高(见附件4)。

  2. 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被抽查的13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有4个办理了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8个办理了普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仅漳平市闽发林业苗圃1个许可证过期未办证,办证率为92.3%。8个普通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中有5个从事林木良种生产活动,许可制度执行不规范(见附件3)。

  3.档案建立情况:被抽查的13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建档率100%,档案齐全的占69.2%,比2016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10个造林单位建档率100%,档案齐全的占60.0%,比2016年提高了26个百分点(见附件3)。档案不齐全主要是种苗来源凭证只有购种购苗发票或收据,缺少供种供苗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证、检疫证等复印件和标签;自采种子无采种、处理、入库记录;自繁自用的苗木无生产管理记录和自检记录。

  4. 标签使用情况:被抽查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中11个涉及标签,标签使用率为90.9%,没有使用标签有1个,标签使用填写完整规范的有7个,占63.6%,比2016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见附件3)。

  5. 质量自检情况:被抽查的13个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落实了质量自检制度,自检率达100%,但自检不规范的有5个,占38.5%(见附件3),主要为苗批分类不符合标准规定、苗批抽样数量不足、地径精度不符合标准等。

  6. 种子来源情况:被抽查的苗木生产单位培育楠木、木麻黄、台湾相思等乡土树种,大多数种子采于当地生长较好的林分,属于一般采种林;杉木、马尾松等主要林木良种种子大都通过县级种苗管理机构向各林木良种基地统一采购,来源均为种子园。仅霞浦县绿涛营林公司使用的枫香苗木种子来源不清。

  7. 确定采种林、公告采种期情况:被抽查有种子生产基地或采种林的县(市、区)均及时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布了采种期。

  8.造林设计对种苗质量、良种要求执行情况;除楠木、枫香等乡土阔叶树目前不强制要求使用良种苗木造林外,被抽查造林单位中4个营造杉木林分的单位其作业设计均对种苗质量和良种苗木提出了要求;3个营造木麻黄林分的单位其造林作业设计中未对使用良种提出要求,实际造林有使用良种但未审查良种证。

  三、存在问题

  (一)种苗质量意识不强。一是认识有待提高。有些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重视不够,对种苗质量重要性认识不足,开展检查不到位。南平市、莆田市的一些地方没有开展县级自查,龙岩、漳州、泉州、莆田等市上报检查报告不及时。二是宣传培训不够。对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小,多数种苗生产经营者对种苗法律法规、标准的认识不足,执行不到位,存在有标准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的现象。三是指导监督不到位。有的地方种苗管理人员对辖区种苗质量指导和监督不到位,说得多,措施少,应付了事。

  (二)执法监管力度不大。一是种苗执法监管薄弱。三明市未按要求检查标签制度执行情况。县(市、区)对种子、苗木生产环节抽查强度不够,对苗木使用环节大都没有开展抽查,对种苗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二是许可不规范。有的县(市、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够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够到位。三是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漳平市闽发林业苗圃、泰宁县山城镇肖远忠、将乐高塘伍祖兴存在无证生产经营。邵武市国营苗圃、永定区林业总公司、武平县苗圃、沙县林业苗圃、将乐金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申领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

  (三)质量标准执行不规范。一是执行质量标准出差错。一些单位将不同品种、不同苗龄、不同栽培方式的苗木作为一个苗批,导致建档、自检记录和标签出错。二是种子来源不清。有的种子来源凭证不齐全,导致育苗种源不清,苗木质量难以保证。三是质量自检不规范。原始记录缺少,抽样数量不足,检测精度不符合要求,甚至有的没有开展自检。

  (四)标签、档案制度不落实。一是未按规定制作使用标签或生产经营档案未保存标签,如政和县铁山镇大红村苗圃、南靖国有林场、翔安区花木兰园艺场、厦门诺科达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和翔安区苗绿翔花卉专用合作社。二是标签制作、填写不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格式制作标签,标签内容填写不完整,苗龄格式表示错误,标注的质量指标精度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三是档案不齐或不规范。省级抽查发现武夷山、政和、福清、新罗等4个县(市、区)各有1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档案不齐全或不规范;市级检查中发现邵武市1个、顺昌县1个、浦城县1个、政和县2个、沙县1个、龙海市1个、漳浦县1个、永春县1个、仙游县2个、长乐市1个、平潭4个和厦门市9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档案不齐全或不规范。

  (五)生产、使用环节管理不完善。一是生产管理水平不高。有些单位生产管理粗放,圃地杂草丛生,大田育苗间苗不及时,苗木密度过大、分化严重;容器苗未间苗出现一袋多株,或控根不当导致穿袋或严重偏根;油茶嫁接苗未除萌,砧木苗比率偏高;二是造林使用环节管理不严。一些地方工程造林作业设计中未对林木良种使用提出明确要求,造林监理单位对苗木质量把关不够,特别对外调苗木的检疫、质量、标签等要求不够严格。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抓好限期整改。各设区市(含平潭)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辖区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针对省级抽查和市级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被抽(检)查单位限期抓好整改,特别对没有开展县级自查工作的,要责令作出书面报告。要及时开展“回头看”,跟踪核实整改落实情况,认真督查存在问题的单位是否按《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省林木种苗总站。同时,南平、三明、漳州和泉州等设区市要将辖区有关县(区、市)许可证核发不规范的整改情况一并上报。

  (二)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要督促辖区各地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做好辖区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摸底排查,督促辖区无证和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良种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领许可证,引导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各市、县(区)种苗管理机构要指导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规范制作使用和填写标签,保留种子来源凭证、标签和标签送达凭证,加强种苗质量自检,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尚无质量标准的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要科学制定企业标准。要督促造林单位建立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种苗质量抽查与结果通报、种苗执法与案件查处工作是国家和省“双打办”列入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切实加大种苗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重点对拒不整改、许可证过期不重新申领、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执行档案和标签制度等违法行为,依照《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将立案查处情况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林木种苗总站。

  (四)强化质量全程监管。各设区市(含平潭)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种苗管理机构,充实配备人员,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林木种苗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要督促辖区种苗管理机构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督促辖区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种子来源管理,实行种子原产地和次生产地登记制度,加强苗木田间管理,适时抓好间苗、定苗和水肥管理,提升苗木质量,及时做好种苗质量自检,种子入库和种子、苗木售前要检验质量、出具标签。各地要加大生产环节和造林地的苗木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引导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特别在造林作业设计、监理、验收环节要严格把种苗质量关,按规定推广使用良种苗木,提高良种使用率和造林成效。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设区市(含平潭)林业主管部门要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的宣传培训,使辖区种苗行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充分理解和把握《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要求,深入基层指导服务,进一步提升种苗业务、依法行政与监管水平,确保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并引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依法从业、依法维权。

  

  附件:1.林木种子质量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2.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表

  3.苗木质量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4.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8月16日

  

   

   

   

   

   

   

来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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