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延期等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在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包括永久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延期事项按照原国家林业局35号令的规定执行:即申请人应在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考虑到部分存量准予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来不及申请延期,决定给予3个月左右的缓冲期,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存量的行政许可项目(即在2018年11月15日前到期),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申请人可在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我厅仍予以办理。在2018年11月16日以后到期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准予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否则我厅不予受理。
(二)超出有效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准予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如申请人仍需使用林地,需重新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我厅将按现行使用林地政策进行审查,如审查同意后,原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用于抵扣、多还少补,并予以重新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对涉及使用林地定额的,使用原审核年度的定额。
二、关于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项目及申请采伐办证的问题
按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到期后不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不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三、关于已批未用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费的问题
已审批同意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实际未开工建设的,申请人可以在临时占用林地两年有效期内或届满后及时申请退还原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福建省林业厅
2018年8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