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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内容 |
抽查 主体 |
市场主 体数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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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市级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
1.《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林政处纠处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16 |
5-10%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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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市级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
1.《森林法》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林政处纠处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20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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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1.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资源站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3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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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
1.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一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资源站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2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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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资源站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0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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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森防站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3 |
5-10%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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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1.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森防站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0 |
5-10%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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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核发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
种苗站牵头,审批处、执法支队配合 |
1 |
5%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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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抽查主体”填写承担抽查工作的部门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2.“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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